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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百余万 判三缓五罚五万退赔集资款

  发布时间:2015-08-04 09:19:17


    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成立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私刻公司印章后,打着高息理财的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2万元。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31.0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所有的豫MU8381号黑色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胡某伪造的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及其作案所用的"胡永"印章一枚、验钞机一个、保险柜一个、账簿一本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胡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渑池县韶州路某某酒门市二楼开设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私刻公司印章,并向赵某某、李某丙、单某某、张某丙、宋某乙等社会上不特定个人宣称其公司效益好,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吸收资金,月利息一分五至三分不等,并承诺随时使用、随时取现。后被告人胡某以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出具借条等方式吸收赵某某、李某丙、单某某、张某丙、宋某乙等19人资金175.2万元,并以月息四分向上官某某、郭某某、安某某、魏某某等人放贷150余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胡某退还集资参与人张某丙本金3万、郑某某6万,案发后胡某亲属退还集资参与人郑某某14万元、赵某某10万元、李某丙3万元、宋某乙1万元、王某甲1.5万元、李某甲0.5万元,并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赵某某、单某某、李某丙、宋某乙、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戊、宋某甲、李某乙、胡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14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用非法吸收的部分公众存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向河南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价值45.8万元的奔驰E260轿车自用,河南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为胡某提供担保,后因被告人胡某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车款,被河南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依照买卖合同收回车辆并委托评估、予以变卖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委托理财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李某乙11万元、李某戊3万元、王某丙10万元、李某丁20万元的事实,经查,李某乙、李某戊、王某丙、李某丁均系被告人胡某亲属,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故该部分指控不能成立;关于指控被告人胡某非法吸收王某乙13万元的事实,仅有集资参与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胡某非法吸收其存款13万元,而被告人胡某辩称非法吸收8万元,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前退还集资参与人张某丙3万、郑某某6万,其亲属在案发后退还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且取得了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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