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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任性” 男子受拘7日

  发布时间:2015-08-04 18:01:14


    因反映自己的问题未解决,2014年12月23日、2014年12月29日,王某某先后两次窜至陕县西张村镇政府办公楼内,用毛笔在镇政府办公楼内的墙上随意涂写文字,并用自己携带的录音机大声播放录音,对镇政府领导及办公人员进行辱骂,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陕县公安局下属机构陕县西张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按照相关程序于2015年1月5日作出陕公(张)行罚决字[2015]第00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当日向其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告知其可以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的权利。王某某因对该决定书不服,遂于2015年3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事实方面,陕县公安局依据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在程序方面,卷宗中显示陕县公安局在处罚前已向王某某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处罚决定书,王某某拒绝签字不能否定送达的事实,故陕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至于王某某所称干部骂人及讨要债务等理由因不是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建议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予以反映及解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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