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煤炭资源相对紧张,煤炭市场整体供不应求,围绕“煤炭”二字屡发事故。其中以低价采购煤炭的名义进行诈骗的煤炭交易“中间人”,致使煤炭交易行业严重受损。近日,陕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煤炭交易“中间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黑煤为幌子实行诈骗的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明通过朋友认识在陕县做煤炭生意的受害人徐刚。李明因与他人经营煤场亏损,外债较多。为获取资金,李明谎称能够通过关系在煤矿购买不含税票的310元/吨的低价煤(市场价格470元/吨)。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明向陕西某煤矿承诺先支付部分货款发两车样煤给徐刚。5月17日,徐刚收到煤后,经化验合格投入使用,并要求李明继续发煤。李明取得徐刚信任后,多次虚构事实,让徐刚按他的要求向几个煤矿职工打点,以方便暗箱操作低价煤。徐刚信以为真,按照李明的要求向几个所谓的煤矿工(均为被告李明的债权人)分别打点万元。
在发了7车煤之后,李明得到了徐刚充分的信任。2014年5月20日和6月11日,徐刚按照李明的安排,向陕西某煤矿实际支付94万元(2000吨煤款)和235万元(5000吨煤款)。期间,李明谎称发出的7000吨煤是通过关系倒腾出来的“黑煤”,以对公账上的合同约定的煤没有发为由,让徐刚支付低价煤款,前后打了93.5万元,而李明将此款项据为己有,供个人挥霍使用。后来煤突然停了,徐刚到煤矿一查发现李明所谓的“黑煤”根本没有,前后发的煤都是合同约定的洗精煤。徐刚才发现他被李明骗了。
被告人李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黑煤为幌子实行诈骗,结果受害人徐刚的货款到账后,才发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低价黑煤”。而被告人李明已将百万资金据为己有,使受害人徐刚遭受严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03.47万元发还受害人。
法官分析:
造成被告人李明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骗取钱财100余万元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受害人徐刚对"中间人"李明过分信赖,不知不觉中轻信"中间人"李明的忽悠,受害人防诈骗意识不强,警惕性不够,对李明丧失警惕,毫无防范。
二是受害人徐刚想要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取得暴利,而李明正是以此中了徐刚的下怀,从而顺利得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