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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宣判“1•15”持枪抢劫金店案 劫财者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10:02:16


    2015年7月2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当地社会瞩目的灵宝“1•15”抢劫金店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郭坤,男,32岁,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人,因涉嫌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郭坤经蓄意准备,携带其非法持有的LUGER手枪一支,制式子弹九发,所购买斧头、口罩、迷彩服、摩托车等工具,分别对河南省陕县、灵宝市等地的黄金珠宝店进行踩点,伺机抢劫。期间,为逃避侦查,郭坤用蓝色自喷漆对白色摩托车的颜色进行改装,携带他人银行卡出行,使用他人身份证住宿登记。

    2015年1月15日17时20分许,郭坤将未熄火的摩托车停在灵宝市尹溪路北段路东的灵宝市瑞金黄金珠宝店门前路边,携带枪支、斧头进入该店,持枪威胁珠宝店员工并朝向其走来询问的保安邵鹏飞连开两枪,致邵鹏飞当场死亡。后郭坤持斧头将店内部分柜台玻璃砸碎,仓皇中斧头掉落店内,遂抢走11条黄金项链后逃窜。在逃跑途中郭坤将作案用摩托车推入灵宝市川口乡赵家沟村西岭杨树坡一土崖,部分作案时所穿衣物、鞋、包,销毁于洛阳市涧西区红山乡白湾村一田地,作案用枪支及子弹藏匿于洛阳市周山公园内,用于住宿登记的身份证撕毁丢弃。

    2015年1月18日9时许,郭坤在贵州省境内黔东南自治州高速公路麻江服务区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1条黄金项链。经

    鉴定,被抢黄金项链总价值286142元。经法医鉴定,邵鹏飞系遭枪击致主动脉弓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追缴的被抢财物已于2015年1月27日返还被害单位。作案用斧头、摩托车、枪支及剩余七发子弹被扣押,鉴定部门因为鉴定需要,用去五发子弹。

    被告人郭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LUGER手枪一支,子弹9发。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子弹为9mm LUGER制式子弹。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据了解,近日,该院已经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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