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义马市新区办事处的王某、李某等三人在一起喝酒,饭店老板出于好心劝他们适可而止,不料惹怒三人当场对饭店老板大打出手,厨师上前劝架也被李某划伤。结果二被告人王某、李某被义马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被宣告缓刑三年。
2008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李某酒后在义煤集团跃进矿大门口找到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刘某某请其喝酒,刘某某遂带王某、李某到义煤集团跃进矿大门口西侧一家“卤肉面食馆”继续喝酒,饭店老板张伟看三人已喝多,劝其少喝点酒,遭到三人殴打,该店厨师马小峰上前拉架时,也遭三人殴打并被李某用酒瓶将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张要峰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已与被害人马小峰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6日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在酒后滋事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王某曾有前科;被告人王某、李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均应酌情考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