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4时,陕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院2014年以来交通肇事案件的有关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河南法制报、大河网、黄河时报、陕县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应邀参加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陕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徐敏主持,陕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水振中通报我院2014年以来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解决交通事故的对策以及三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院共审理交通肇事案件209件,总赔偿金额2833.3560万元,造成57人死亡。其中:民事案件158件,赔偿金额1931.0760万元;刑事案件51件,赔偿金额902.28万元,受刑事处罚51人。51人中,5人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4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1-7月份陕县法院共审理交通肇事案件110件,总赔偿金额1600.9553万元人民币,造成30人死亡。其中民事案件83件,赔偿金额937.315788万元人民币;刑事案件27件,造成损失663.635372万元人民币,受刑事处罚27人。27人中,1人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26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数据和2013年我院共审理交通肇事案件174件,造成赔偿金额2290.3646万元,造成50余人死亡的数据相比,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陕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水振中向与会媒体通报了2014年以来陕县三起有关交通肇事案例:
1.2013年12月5日16时40分许,苗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摩云路由东向西南行驶至园通路交汇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沿园通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胸腰椎骨折并截瘫,为Ⅰ级伤残;腹部闭合性损伤导致右肾切除,为Ⅷ级伤残;横结肠系膜破裂修补,为Ⅹ级伤残;胸部损伤,为Ⅹ级伤残。经核算,杨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77万余元,杨某某的父亲、儿子等被扶养人生活费29万余元,杨某某的后期护理费4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总计156万余元。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杨某某与苗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及苗某某已支付给杨某某的医疗费外,苗某某还应赔偿杨某某311881.21元。
2.陕县胡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某高校学生,2015年2月10日18时许,在陕县城区无证驾驶摩托车并逆向行驶将行人赵某某撞倒。2月12日,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胡某某亲属赔偿赵某某亲属22.4万元。2015年6月12日,陕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3.2015年1月20日19时20分许,丁某某持C4D型驾驶证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陕县五花岭公路由西向东横过三张公路时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微型普通客车上乘车人丁某某的母亲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3日,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持C4D证驾驶未年检微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12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针对逐年呈上升趋势的交通肇事案件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预防以及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1.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我院辖区内的交通肇事案件。
2.我院积极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走上街头协助交警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活动,向群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3.为使交通安全意识从小养成,我院每年在暑假开学时都要组织少年庭法官送法进校园,使交通安全意识走入班级,走入校园。
4. 我院各部门通力协作,深入开展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活动,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人群,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在通报完案情之后进入媒体提问环节,与会记者踊跃提问。从陕县法院针对逐年上升的交通肇事案件采取的措施、如何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对驾驶人的建议以及乡镇交通肇事的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提问。陕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水振中同志针对记者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认真考虑仔细作答,给与会同志一个满意的答案。整个新闻发布会程序条理清晰,内容明确,井然有序,得到了热烈的反响。
我院旨在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人们心灵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