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洛阳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告》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
2014年11月,洛阳市人民政府以洛政土【2014】342号、洛政土【2014】343号文件,依法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征收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岗村集体建设用地13.1613公顷、赵村集体建设用地11.0810公顷,共计24.2423公顷。2014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1141号文件予以批准同意。2015年1月4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洛政通(2015)1号《关于洛阳市201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并开始征收工作。
后洛阳市某五交化公司以该《通告》未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张贴为由,向三门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洛政通(2015)1号。
三门峡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用征收包括征地批准行为和组织实施行为。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通【2015】1号通告虽经依法批准,但没有证据证明洛阳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送达。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该《通告》,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洛政通(2015)1号《关于洛阳市201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务必做到规范、合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即使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妥,但在程序上一旦存在严重问题,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