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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庭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10 17:28:38


三峡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你局涉及房屋登记以及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件中,如:(2015)三行终字第00033号、(2015)湖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案件,发现你局在出庭应诉时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极低。

2、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应诉。

3、工作人员出庭无故严重迟到。

为此,特建议:你局今后在出庭应诉时应严格按照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派员出庭应诉,并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参加庭审。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报送我院,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联系方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967430)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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