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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31 10:57:2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否稳固直接关系到社会得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我院2012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40件,2013年共受理220件,2014年共受理239件。因此,离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更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

    一、离婚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由女方提起。根据对本院近三年来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30岁以下的夫妻中女性提起离婚案件比例达到59%;30至45岁的夫妻中女性提起离婚的比例达到69%;45岁以上的夫妻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达86%。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为丈夫赌博、不顾家、不给生活费等原因。

    (二)离婚诉讼当事人多为农村居民。此类案件占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八成以上。多数由于婚姻双方经由家人介绍相亲认识,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近年来,大多数农村居民都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现象普遍,使本就薄弱的感情雪上加霜,导致感情生变。

    (三)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年龄小、婚龄短。据统计,2012年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均在30岁以下案件的占所有离婚案件的35%,而到2014年男女双方均在30岁以下案件的占据当年受理的所有离婚案件的53%。多数人都结婚时间短,关于孩子及财产的争议较小。

    (四)调解离婚案件与判决离婚案件各占半壁江山。据统计,在近三年的离婚案件中,25% 判决不准离婚,13%撤诉,32%调解离婚,27%判决离婚,调解和好的占3%。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以便在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对于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对孩子及财产进行调解后,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离婚案件难以取证。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双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一般不注重保留财产、感情破裂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双方感情状况,全凭当事人陈述。对于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事实主张,也基本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中,原告一般仅提交结婚证及及计生证明等“常规证据”,多数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据证明感情状况及财产情况。

    二、离婚原因分析

    (一)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性格不合”是离婚案件中的普遍离婚主张。以此理由离婚的当事人多为赌神在外打工的年轻男女以及在家庭压力下闪婚的所谓“剩男剩女”。双方婚前了解诶时间普遍较短,感情基础不牢固。

    (二)以不尽家庭责任、有不良嗜好为由提出离婚。此种离婚理由多发生在经纪基础较差的家庭中,女方以男方不务正业、打牌赌博、不给家里支付生活费为由要求离婚。男方多以女方不做家务、不孝顺公婆、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离婚。

    (三)以再婚后感情浅、家庭关系复杂导致离婚。据统计,2012-2014年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初婚的占86%,再婚夫妻达到14%。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二次起诉离婚的占27%,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占14.5%,现今社会,离婚、再婚都成为普遍现象,再婚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夫妻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很难为对方付出,关系处理不好是很容易导致离婚。

    (四)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加同胞里的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双方因家庭事务或感情纠葛导致双方大打出手,男性由于体力上的先天优势从而演变成家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农村居多,但个别城镇家庭也偶然有发生。但对于这类情况,当事人一般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难以取证。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类案件的调解力度,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从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注重倾听,多听听双方当事人的“牢骚”,找到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服教育;其次,通过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证据进行剖析、解读,使其懂法明理,并辅以事实进行劝说,使其能够认清自我;最后,通过讲事实、摆证据、学法律,珍重从根源上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政府、法院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类法律的宣传。从而使更多百姓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懂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婚姻观,学会对自己的人生负责,理性对待家庭矛盾。

    (三)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事务处理部门。目前,我国的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对辖区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常常流于形式。“冤家宜解不宜结”,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加庭前调解力度,由富有审判经验的专人负责,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加强了解、沟通,着力化解夫妻家庭矛盾,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呈现出新的特点,离婚的原因也变得多元化。因此,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学问。在审判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着眼大局,注重细节,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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