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刚刑满释放不久又在酒店房间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容留其在房间内吸食,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大酒店319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已判决)、代某出售毒品约0.5克。19时许刘某某容留代某、席某某在该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吸毒工具及残留疑似毒品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2年4月5日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同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对孙某某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其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该罪,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