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是原告陕县某公司的破炉工,2014年5月22日,张某某在公司厂棚内破炉时,右眼眼球被铁渣打到。2015年7月17日,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某为工伤。2015年7月30日,陕县某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案子一到手,我院民一庭庭长就高度重视起来,依据事实查明案件的症结:经过对案件认真的查明认为张某某受伤是事实,也确为某公司员工。对于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一定要以得当的方式迅速审结才能不耽误张某某病情的诊治,此时调解成为解决案件最为有利的方式,经过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针对不同当事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给原告陕县某公司说明了利害关系,并以“情”动人,向公司代表人说明张某某是该公司的职工为公司也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公司应不仅承担法律责任更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一个公司才能赢得群众基础,效益才能提高,最后告诉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为受伤家庭陷入了极度困难。民庭法官通过情与理的调解和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很快就拿到了受伤赔偿款,化解了一场本该是旷日持久的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近年来,陕县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处理新时代劳动关系矛盾,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始终做好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好的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