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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法情理并融 庭前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1-11 09:12:19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1月7日,渑池县法院果元法庭充分利用庭前调解程序,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融合法、情、理,成功调解一宗交通事故赔偿案。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践行着“人民利益至上”思想,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取得了各方的普遍赞誉。

    2009年8月16日,被告何英新(司机)驾驶豫M33337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义马市耿村路矿机关楼门外时,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任售票员的被告翟新涛将车中门打开,致使乘车人原告杨富萍下车时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富萍无责任,被告何英新、翟新涛(车主)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垫付原告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同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首先让双方明确法律规定,开始时杨富萍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法官耐心说服,明法析理,告知杨富萍赔偿要求要合理,同时也告知被告要相互理解。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翟新涛于2010年3月16日前赔偿原告杨富萍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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