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建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不能办理产权手续、不能依法上市交易的房屋。这种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通常因房屋本身的违法性质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业主赵某不久前便因此遭遇了一场官司。
2011年9月,赵某与毛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渑池县马岭村的一套在建住房出售给毛某,面积126平方米,房价160000元,毛某首付60000元,剩余房款交房时一并付清,交房时间为2011年年底,如无法定因素不能按期交房,应赔偿损失;如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毛某即交付了60000元首批房款。但赵某直到2013年11月份才将房子基本建成。在交付房屋时毛某以赵某不能按期交房且所售房屋不能办理房产登记和上市交易,不愿再购买房屋,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经当地村委调解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毛某于2015年6月将赵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出售的房屋,在开发建设时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书。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毛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60 000元首批房款,赵某应按照约定于2011年年底交付房屋,但赵某于2013年11月份才将房屋基本建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赵某所建房屋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能依法交易。现毛某以此要求与赵某解除购房合同,退还60000元房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毛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返还毛某购房款6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