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下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赵某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赵某是陕县张茅人,今年56岁。2015年8月,赵某因与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22日下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赵某的侄子赵某生、妻子、儿子、女儿、儿媳等六人突然情绪激动,冲进审判区域,与赵某一起哄闹法庭、指责审判人员、推搡对方当事人,挡住审判庭门口不让人员出入、不听劝阻进行拍照、录像等。审判人员多次劝说,赵某等人仍继续哄闹、阻挡,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赵某等人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经院长批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拘留十五日;对其它参与哄闹法庭的赵某生等六人批评教育,赵某生等六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写出检查。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官提醒: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庭审及执行接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扰乱法庭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由原来的情节犯转为行为犯,殴打对象从原来的司法工作人员扩大至诉讼参与人,即只要出现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即构成本罪。
赵某等人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依法受到制裁;若赵某等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其面临的可能是更加严厉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