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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起争执 滞留家中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5-11-30 14:46:16


    同是一姓人,因房屋纠纷发生争执,一方雇人将有身体残疾的丈夫背进另一方家中,期间滞留20天。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关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关某甲、张某某损失3702.85元;驳回原告关某甲、张某某的其他诉求请求。

    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纠纷发生争执,2015年3月29日早上,被告朱某某带人闯入位于渑池县城关镇十一万变电站路西中楼西单元三楼东户原告家中,随后被告朱某某雇佣他人将身体残疾的被告关某某背进原告家中,原告夫妇将被告关某某、朱某某夫妇反锁在其家中,被告于次日晚8时向渑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处理,由于原告关某甲情绪激动,有过激行为,派出所出警人员遂将原告关某甲带回派出所询问,被告关某某夫妇一直滞留原告家中,最终经渑池县公安局、渑池县信访局从中调解,直到2015年4月17日被告关某某夫妇才从原告家中撤离。期间,原、被告各换防盗门锁一把。2015年6月1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3400元。

    经本院核实,原告的损失为:换锁费用300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2822.44元、生活费1747.35元,共计5289.79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本案中,被告关某某、朱某某夫妇二人,强行闯入原告家中,并在原告家中滞留20天,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双方存在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不能依法、理智处理,将被告锁在其家中,也是造成其财物损失的原因之一,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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