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监督职能,促进全市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司法,勤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洁谈话是一种组织行为,主要目的在于警戒、教育和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廉政勤政,公正司法,制止和预防违法违纪及各种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第三条 组织开展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醒帮助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批评性谈话、警示性谈话和提示告诫性谈话。具有以下情形的将进行廉政谈话:
1、经调查了结,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情节较轻,不需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性谈话。
2、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审判(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进行警示性谈话。
3、对已确定任命、调整领导职务和法官职务的,以及遇到重大节日、重大事件、重大情况的,进行提示告诫性谈话。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
第六条 廉政谈话应按照以下分工组织实施:
1、中院院长和纪检组长负责和基层法院院长或中院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谈话,中院监察室派人记录。和中院部门正职领导谈话时,中院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加。
2、中院主管领导和中院监察室主任负责与中院部门副职谈话;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由主管院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参加,院监察室派员参加。
3、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基层法院其他党组成员谈话,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参加,中院监察室派人记录。
4、各基层法院依据上述1、2、3、条的原则负责组织与本院中层以下人员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由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1、纪检监察部门要预先确定谈话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并制定谈话预(方)案,必要时向院党组汇报有关情况。
2、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参加谈话人员(参加谈话的人数应在二人以上)。
3、提前通知被谈话人按时到达预定地点。
4、按照预(方)案进行谈话。
5、谈话结束,参加谈话人、被谈话人应签字认可。
6、整理归档。对调整任用领导干部和法官的提示告诫性谈话记录存入个人档案,其他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要求如下:
1、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1) 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肃认真,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并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
(2) 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3) 保守秘密,不向外界谈论有关情况。
2、对被谈话人员的要求
(1) 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不得推脱、拒绝。
(2) 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有违法违纪情节的要主动交代,承认错误。
(3) 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九条 廉政谈话具有以下效力:
1、对被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和法官的提示告诫性谈话将作为该干部(法官)接受告诫、立志廉政勤政的承诺。并作为日后考核该干部(法官)是否践行承诺的重要依据。
2、针对重大节日、重大事件、重大情况所作的提示告诫性谈话,日后谈话对象如果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将作为衡量违法违纪情节的重要依据。
3、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批评性谈话和警示性谈话将作为评先评优、评功评奖、扣除廉政保证金和考察任用干部(法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正式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