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后,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多并不断涌入法院, “案多人少”的问题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
一、对“案多人少”现象的分析
1、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随着社会进步,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不断上升,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增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法律体系日趋完善,诉讼逐渐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
2、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标的额提高至3000万元及立案登记改革后,收案数量大幅增加。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于5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3、法院的编制与人员结构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灵宝法院现有编制120人,具有审判资格的有61人中除去在各个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退居二线及领导以外,在办案一线的法官仅有30人,在现有的61名法官中,48岁以上的占33人,30—40岁的法官仅有10人,30岁以下的法官也仅有3人。2011年以来,因为在编干警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混编”问题,导致我院虽有23个行政编制空编,而编办的办公系统却显示“超编”,无法招录公务员。我们虽多次努力,但无实质性进展。今年竞争上岗时副职审判岗位缺少17名,但具备法官资格的仅有8人,如果不及时招录公务人员补充到法官队伍中来,今后的两至三年内,随着老龄法官的陆续退休,将出现法官后续无人的严峻局面。
4、部分法官的个体素质不高,综合能力不强。由于法官在年龄结构、工作和社会阅历方面的个体差异,使得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个体,在综合素质、业务技能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短板”缺陷。老法官有工作经验,处理案件沉稳,但对电脑、网络等现代办公技术接受较慢;年轻法官思维活跃,接受现代技术快,但工作经验欠缺,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调解技巧差。当前中国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每年都有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不少法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及时,跟不上,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由于不熟悉、不精通,机械理解条文,势必造成这样那样的不公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二、工作措施和建议
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地司法保障。对此,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法院干警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和价值观。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让法院干警正确认识自己肩上所担负的审判工作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树立干警崇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提高他们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尊崇感,提高干警克服“案多人少”问题、全身心投入到法院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使公民正确使用诉讼权。要以贴近生活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推进干警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活动,让法制宣传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它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使更多的群众懂得守法,学会用法,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加强公民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从而减少矛盾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在保障公民诉讼权的同时,也要对诉讼权加以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对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对诉讼风险有所提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
三是加大对基层调解的帮扶力度,合理“分流”部分案件。重视“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增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能力,要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到除法院外还有人民调解组织能够化解矛盾,平息争议,把那些可以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的矛盾纠纷,合理“分流”到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去化解,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
四是优化法院人员结构。在现有的进人机制、人员编制的大环境难以改变的条件下,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挖掘法院队伍内部潜力,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在综合部门工作的10名审判人员组成二个合议庭,要求每人每月最少审结3个案件,缓解一线办案人员压力;做好法院退居二线人员,号召他们“发挥余热”,在非领导岗位上继续工作;改善法院人员设置,将那些年事已高的老法官安排到工作压力相对不大的部门,即能充分发挥老法官多年积累的办案智慧和经验,也能体现对老同志的关怀与照顾,同时有利于将那些年富力强的法官安排到工作任务较重审判一线上来,充分挖掘出法院队伍的内部潜力;做好年轻在编干警的培训工作,鼓励他们尽快通过司法考试,早日走上审判岗位,为法院审判、执行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五是强力推进小额诉讼制度和简易程序适用率。除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按简易程序移交到业务庭,未经经主管院长审批,不得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立案前予先进行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有瑕疵的不予立案,防止出现立案后退补情况发生。凡是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直接立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办案效率,消化积案,全面提升结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