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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5-12-09 10:46:46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责任编辑: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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