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系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2015年4与人25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携带一把长镊子到陕县西站某购物广场东侧集会上伺机行窃,最终将张某某的卡包盗走(内有14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就在徐某某准备逃离之际被张某某在集会一袜子摊前抓获,后报警被拘捕。
2015年10月16日陕县人民法院接审此案后,根据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一系列证据以及事发现场证人的证词驳回了被告徐某某的辩解,(徐某某称自己的镊子是新买的,但是照片上镊子尾部的胶带已成黑色,被当场揭穿。)陕县法院审理查明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谏言:临近年末,一些不法分子也趁着临近年关大肆作案,我们广大群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财物有所损失:
一是在公共场合如集会、公交车、购物广场等地方吧自身携带的财物放在自己贴身口袋;
二是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防扒意识,例如挤公交,蜂拥而进这样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机会,
三是尽量不要凑热闹,比如马路上有轻微交通事故、车厢内有乘客争吵,往往这些事情会分散你的注意力,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是在公共场所尽量做到财不外露,避免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