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六条纪律
(2008年4月)
发布时间:2009-03-23 11:30:10
一、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二、法官应严格遵守开庭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三、法官在庭审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
四、法官在庭审中应规范着装,不得佩带各类饰物,严格开庭时的仪容、仪表。
五、开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示意、交谈等足以引起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合理怀疑的行为。
六、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应时刻保持庭审中的严肃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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