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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法系民意 倾情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1-18 15:38:1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陕县法院民二庭的全体干警经过不断的努力,终于调结了原告河南金河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辉县市豫中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县军甫刚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案,并当庭履行。原告河南金河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向陕县人民法院送锦旗一面:“阳光执法,春暖金河”。奏响了陕县人民法院2010年阳光执法的第一个和谐交响乐。

    2004年12月8日,原河南省辉县市第二炭素厂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开始履行。2007年5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10万余元。此后,原河南省辉县市第二炭素厂经改制,分离为原告河南金河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和原告辉县市豫中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同时将该债权划分给二原告。改制后,二原告继续与被告往来。截止起诉时,被告欠原告辉县市豫中炭素制品有限公司9万余元、河南金河石墨制品有限公司3千余元。2009年11月24日,二原告起诉至陕县法院。诉讼中,二原告与被告各述其理,剑拔弓张。针对原、被告的似乎不可调和的对立情绪,法官们分解当事人,对他们进行背靠背调解,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找出症结所在,循序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案说法,使二案顺利调结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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