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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法院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中的 六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27 16:45:23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与荆某某等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31日,灵宝市故县镇某坑口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工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2014年2月21日,该坑口申请变更人员,由于保险公司人员变动交接原因此批单未做。2月24日该坑口再次提交申请变更,经保险公司核准孟某为保单中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2014年2月26日15时许,孟某在该坑口作业时发生意外,被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花费医疗费1091.77元。孟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遭拒赔引发诉讼。

    审理结果:法院认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细节、双方的分歧及存在的疑点进行详细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1、死者孟某系灵宝市农民,系家中唯一男性劳动力,荆某某等人作为死者妻女,常年在农村家中靠农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本案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属于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中涉农维权案件。2、本案中,三门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审理涉农维权案件,对三门峡市两级法院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涉农维权案件起到了带头作用,也切实提高了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的思想认识。3、在审理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庭审结束后,梁维院长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代表进行座谈,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4、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案情掌握透彻,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案例二

    王某某与杜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原告王某某房屋位于三角村中村组,被告杜某某房屋位于三角村后村组,原告房屋紧挨被告院落,双方系前后邻居。1981年,原告在盖房时,被告院内靠近原告房屋一侧生长有几棵树木。随着树木生长,其中一棵椿树树干将原告的房屋后檐撑坏,另一棵椿树距原告房檐仅十公分,柿子树有部分树枝生长至原告房坡上方,刮风时树枝将瓦片扫坏,导致原告的房屋漏雨,严重影响居住。双方为此争执多年。经村里、乡里多次调解,被告始终认为先有的树,后盖的房,不应当赔偿,致使矛盾一直未能化解。2015年7月,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王某某自行将被告的椿树树皮剥掉一圈,导致树木死亡。为此,被告杜某某七十多岁的爷爷多次上访。原告也四处奔走反映问题,最终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2015年12月4日,经审判长刘占军当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紧挨房檐的两棵椿树伐倒,将柿子树延伸至房坡上方的树枝全部锯断清除,双方放弃其他要求,互不追究。

    典型意义:1、巡回审判,方便群众。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卢氏法院的法官们首次启用巡回审判车,将巡回法庭开到农家小院,将法庭布置在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现场开庭,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往来不便,同时树木生长情况一目了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过程吸引了大量群众旁听,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作用。2、院长开庭,以案释法。卢氏县法院院长刘占军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涉农维权案件,严格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并在庭后从法律角度,情理方面以案说法,现场解答旁听群众关心的相邻关系,赡养纠纷,土地承包等问题,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3、调解结案,化解矛盾。本案经合议庭耐心细致做工作,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树木砍伐,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4、当庭履行,案结事了。由于树木生长在房屋背后,砍伐难度大,困难多,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办案法官多方联系,找好工人,现场履行协议,将树木伐倒,真正做到案结事了。5、走进法庭,现场采访。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栏目对案件审理全过程及当事人进行了跟踪采访,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作用,做到调解一个案件,化解一片矛盾。

    案例三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三门峡市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3日,原告张某某从被告任某某经营的陕县植物保护公司批零门市部购买了赤霉酸100瓶750元,除草剂30元,座果灵2盒30元,共计810元,上述药品是被告三门峡市某公司直接送到被告任某某的门市部。原告张某某将上述药物按照比例配置后喷施在原告枣园的枣树上。半个月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花期的花开始干枯,所剩无几。张某某遂到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经调查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药物为假冒伪劣产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原罚决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罚款2250元。被告任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了罚款。随后,原告委托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因假冒农药导致的枣园损失进行鉴定,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灵价认委字(2014)第167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原告的损失评估总价值为1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拒绝给付。遂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陕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任某某、三门峡市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枣园损失12000元;被告任某某退还原告张某某药款810元。三门峡市某公司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1、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假冒伪劣农资不仅会造成农业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亦认定上述药品属假冒农药,法院依法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农药的生产商、经销商,为维护本地区农产品安全作出应有贡献。2、法院主动加强与商务、农业、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协调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形成打击销售伪劣农资行为的合力。3、针对我市的农业生产区,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依法保护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4、法院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公布裁判文书,曝光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了不法分子,形成了爱农护农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

    张某某等27人与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等27人系从外地到义马打工的农民工,于2013年7月起在义马某酒店打工谋生,期间酒店老板邹某某累计拖欠该27名农民工工资达13万元之多。 2015年12月22日,27位农民工一纸将邹某某告上了法庭。义马法院院长董书军对此案高度重视,进行督办,立案后第二日,该院千秋法庭做为小额诉讼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强坐镇指挥,协调指导,办案人员马不停蹄,中午加班连轴转,连续开庭、调解达6个多小时,经过面对面、背靠背耐心细致的情理法并重轮番调解,27名原告与被告邹某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1、院长全程参与,不仅参与案件督办,还在庭后安排部署调解工作。2、做为小额诉讼案件采用简易程序于立案第二天即开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3、体现快立、快审、快结,办案人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连续开庭、调解6个小时,高效审理。4、仅用一天时间,27名农民工顺利拿到欠款,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张某某与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该案原告张某某系农民工,在县城某汽车城打工谋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宁某某负全责,但双方在商议赔偿事宜时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立案后,渑池法院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做为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此案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1、院长独任审案,适用简易程序,力争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起到示范带头作用。2、重视涉农案件,采取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并加大落实力度,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落实至最大化。3、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查明案情,诉讼各方充分陈述辩论,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六

    崔某与杨某欠款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崔某为个体运输户,在给杨某矿山运输石料时欠其运输款40万元,后杨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运输款,为此崔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崔某欠款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982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一直未履行其义务。崔某遂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杨某仍未履行其义务,法院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杨某一台轿车。

    处理结果: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加大力度执行该起涉农案件,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于当日支付崔某33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1、此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2、多措并举、重拳出击。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名下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详细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3、执行法官对涉农案件高度重视、周末加班、快速执行,努力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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