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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送料为由骗取货款 还债挥霍诈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2-29 11:38:11


    “马老板吗?我正在山上装铝石,装好后送到你的料场,就是现在差点货款,你看...”,一个电话,很轻松地从他人手中骗取15000元,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因急于还账,在渑池县双拥路附近给马某打电话,虚构自己正在外地一处矿山上装铝石,装好后明天就送到马某料场,目前急需15000元铝石款的事实,骗取马某15000元。被告人黄某骗取15000元后将其中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马某与被告人黄某多次联系未果后报案。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赔马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马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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