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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09-03-23 14:55:01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权威,离不开法官良好形象的塑造。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官似乎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其言行举止、形象必将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评价。

    一、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关系

    形象是他人或社会对形象主体的动态和静态的印象,而且主要通过动态的即行为方式或过程对他人形成一种特定的印象。法官的形象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或司法礼仪及司法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这里的社会活动主要是司法过程中的活动和与他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活动,包括司法过程内和司法过程外。要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法官形象不仅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之外。《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条例》第2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该条例强调“在一切活动中”避免实施不当行为是很有意义的。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章专门列举了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及《法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其中《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行为规范》中涉及法官职业修养和言行、举止的共42条。

    司法公正是对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要求和评价。从这个意义讲,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司法公正是通过法官的行为或司法过程反映的,因此,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种包括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非当事人、非参与人在内的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因此,欲使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有所信赖,必须使社会对司法公正性具有充分的信心。法官形象如何就关系到这两个方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判断和处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由于法官的形象不佳或不适而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和信赖。

    由此可见,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法官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二、法官形象的提升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和谐的应有之义。其内容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兼容公正和时效公正。因此,司法公信力不仅来自于正当的程序、公正的实体处理,也来自于法官的形象。

    法官形象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优劣。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各级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最高法院颁布的《基本准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法官酒后开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语言粗俗及随意打断诉讼人发言等问题,河南省高院制定了全国首部省级《司法礼仪规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一些法官的形象还不能令人满意,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一)良好的法官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可见,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正是良好的法官形象所要求的。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无论是古时的“为政以德”,还是现在提出的“以法治国”、“以德治国”,都体现了统治者对道德的重视。

    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每一个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序列,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受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官缺乏道德修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试想,如果法官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不能做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那么司法公正将只是挂在嘴上而已。

    2、法官的不良行为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而实际上,也许该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可能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我国唐代名医孙思邈对医德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如果有人来看病,不论“贵贱贫富,长幼妍嫔,愁亲善友,华夷智愚”都要一视同仁。而在诊治时,尽管“绮罗满目”、“丝竹凑耳”、“珍馐送存”都不致心为所动,这才是“治病救人”的基本医德。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开庭时不顾当事人质证只顾接听电话的法官,对当事人的正当诉请一律采取生、冷、硬、推的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方吃请的法官,即或他对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处理,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他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上访告状。

    法官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品行修养不高,不珍视法官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有的不思进取、贪图享乐,醉心于泡歌厅、玩麻将,甚至夜不归宿,上班时精神不振,无所用心;有的自恃清高、盛气凌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把手里的审判权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吃拿卡要;有的与律师及当事人串通一气,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或者钻法律的空子;有的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群众意见较大;有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上班迟到早退,中间“溜号”,自由主义严重。凡此种种,暴露出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心存芥蒂,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形象和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养,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讲,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颁布的《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的文明和公正,也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的诉讼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修养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提升法官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另外,《基本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三、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不仅来自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也来自法官自身的职业形象。法官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能否在全社会真正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胡锦涛总书记去年12月25日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人民法院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司法公正的权威地位,人民法官必须树立以下六个方面的良好形象。

    (一)树立遵纪守法、纪律严明的守法形象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和守护者,自身守法毫无疑问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对法官而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是最基本的要求、最基本的职责、最基本的素养。作为法官首先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政治坚定是做一名合格法官的前提。政治坚定就是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坚持审判不忘发展,执行不忘稳定,在大局中找准方位。其次,要自觉遵守审判纪律。法官每天面对各类案件,对法律条文应该十分熟悉,但熟悉法律并等于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解决这个问题,重点是要从内因上入手,从自身做起。只要每一位法官在执法时都能做到公私分明、情法分离、不办关系案、人情案,拒说情风于门外,使说情者失去市场,这样法院内部就会有个较好的执法环境,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就会逐步树立起来。

    (二)树立司法为民、爱民护民的亲民形象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和关注民生是广大法官的基本职责。广大法官必须自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一要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坚持公正司法,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落到实处;坚持文明司法,通过开庭、调解、判决、执行、接待等活动,展示法官公正无私、居中裁判的地位和形象;坚持用法官特有的品格、博大的胸怀、高尚的情操、法治的观念赢得社会的信任。二要增强司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这一问题,杜绝推诿扯皮、拖案不办等消极拖沓现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自觉遵守司法礼仪。法官要时刻把握自己的身份,从细微处着手,自觉遵守着装、开庭、接待等礼仪,时刻保持良好的仪态仪表,把法官的职业内涵与外在形象有机统一起来,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处理好每一次群众来访,执行好每一起案件。

    (三)树立刻苦钻研、勤奋学习的好学形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促使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习是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法官一定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把学习当作工作的一部分、生活的一部分、生命的一部分。要不断加强“两方面学习”,一是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坚持把理论学习作为根本,以思想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仅学习审判业务知识,还要学习政治、经济、自然科学、电脑微机等方面知识,争做“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成为“专才中的通才、通才中的专才”。三是勤于钻研。这是法官胜任日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只有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总结,才能熟练掌握、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不断积累审判经验,探索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规律,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在学习中提高和谐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四)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务实形象

    求真务实,是我们党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法官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对法官而言,就是要坚守法官的崇高职责,求社会公平正义之真,务公正与效率之实。坚持独立审判、法官中立的原则,自觉抵制和摆脱外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既要在实体上按照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法裁判,又要注重程序的公正,防止在程序上影响公正。对待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贪名、不图利,把精力用在干好工作、对党和人民负责上。

    (五)树立锐意进取、依法纠错的创新形象

    目前司法环境日趋复杂,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可以预见,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加快,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越来越多。面对飞速发展变化着的法院新形势,面对困扰法院发展与建设的一系列新问题,法官应有更开阔的视野、争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知难而进,迎难而上。要勇于在继承中创新发展,要敢于否定自我,超越过去,依法纠错。通过法官每个人焕发出来的工作激情和活力,化作工作的热情和动力,推动法院建设不断实现新的跨越,创造新的辉煌。要时刻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活力;保持一种不怕挫折、勇于探索的精神。通过依法纠错展示法官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和法官的高尚情操,以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六)树立洁身自好、廉洁司法的廉洁形象

    司法廉洁问题很受社会关注,司法不廉倍使群众痛恨。每个法官应廉洁为官,公正处事,生活清白,经济清楚,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不为名利所累,不为权利所缚,不为私欲所动。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曾对全体法官提出了“慎权、戒贪、律己、修德”的要求,刚履新不久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只有“为民务实清廉”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作为法官一是要慎独。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耐得住诱惑;以清廉简朴为美,不盲目攀比,不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二是要慎友。要注意自己的交际圈、生活圈,在社会交往中不可与社会上各色人等泡在一起,吃吃喝喝、打麻将、进入高档娱乐消费场所,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形象,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公正司法。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与律师、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在思想上要筑起一道“隔离墙”。三是要自律。廉与贪仅一步之遥,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每日三省吾身”,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对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始终保持法官应有的气节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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