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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9-03-23 14:58:37


    前些年,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过分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居中裁判,致使不少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感到突然和茫然。个别同志甚至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是进步,而是一次倒退。在当前各种矛盾纠纷凸现、信访形势严峻、办案压力剧增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既要保证法律效果,又要保证社会效果;既不能满足部分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又无法阻止他们四处上访。对于法官来讲,要做到这些,真实勉为其难。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恐怕是无所适从,难有作为。

    无庸讳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初期,笔者也产生过类似的困惑不解。经过深入学习,笔者感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合乎时代需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审判工作,是提高法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勤政意识,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问题的需要;是提升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近两年的学习与实践有力地证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审判工作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大有作为。

    一、“多调少判”是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理念的具体体现

    涉诉信访的确是各级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法院和法官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处理涉诉信访耗时耗力耗财,还要面对批评责难甚至处分等。实践中,确有个别当事人抱着不同目的,采取多种手段无理纠缠,以信访相要挟,向法官施压、发难,逼迫法官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最终以牺牲公平、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实现他们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诉讼请求。这些人的行为甚至可能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但是,他们绝对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主流。尽管他们对审判工作乃至对整个社会公平秩序的影响不容忽视,但他们毕竟是少数,是个别现象。多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尊重法律、尊重法官、讲道理、讲情面的,只要法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切实为当事人利益着想,坚持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的宣传法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多数当事人还是能够接受法官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判的,即使是输了官司的当事人。结合上述情况,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愈发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确定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地位和作用。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是“案结事了”,即:平息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目标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应当是诉讼调解。

    不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把调解结案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途径。尤其是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以来,不少法院不以诉讼费用的得失为忧患,坚持“调判结合、多调少判”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调解;他们注重运用调解技巧,把握调解时机。根据不同案件,推行“比照案例调解法”、“亲情调解法”、“委托调解法”、“趁热打铁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等多种有效的调解方法,坚持明法析理原则,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权衡调判利弊,妥善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民间借贷、伤害赔偿等案件,坚持多次调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减少对立情绪。充分发挥协助调解作用,提高案件调解率。充分利用当事人亲属、领导、诉讼代理人和基层民调组织等优势,邀请他们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调解成功创造条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两年的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个别业务庭的调解撤诉率甚至经常保持在85%以上。当事人对调解结案满意度不断提高,因不服法院裁判而上访告状的比率不断下降,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

    审判工作坚持“调判结合、多调少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人民法院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更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法院通过落实“调判结合、多调少判”的审判方针,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体现了法院服务大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的职能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调判结合、多调少判”仍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而需要不断深入探讨和加强实践的重要课题。

    二、客观对待当事人举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审判工作的实际要求

    我们的审判工作向来注重调查研究,注重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这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审判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前几年,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限制法官的调查权利,确实出现了一些连法官自己也明显感到当事人冤枉,而就是因为当事人受各种条件制约无法提供可以佐证自己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案件。我们常常听到当事人对我们讲:我说的都是事实,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会解释哪些是属于法院应该主动调查的,哪些是属于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的,但既是如此,如果通过法院调查取证,仍然得不到足够的证据,相关当事人仍需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唯一可以作出的解释只有一个:很遗憾,因为你没有证据。平心而论,虽然近年来我们的普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加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面对的多数当事人缺乏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尤其在对方诉讼参与人有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时候,他们更处于弱势和劣势,他们常常遭遇有口难辩,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而仅因为诉讼能力不足,导致案件败诉无疑是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的重要因素之一。

    真正公平处理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我们必须克服唯当事人举证为重、图省事怕麻烦等错误思想。仅仅简单通过证据自身所表现的外部表面现象,得出谁是谁非的裁判结果,恰恰是单纯办案、就案办案,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负责的表现。表面看是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是简单办案、敷衍塞责,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看似非常公平的做法实际上已经不公平。因此,我们只有沉下心来,下一番苦功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要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分析,辨正分析案件证据对整个案件的影响,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重的一些重要言行予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一个基层法院曾经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珍向原告周杰借款35000元,承诺于2005年11月5日至2006年4月30日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交给原告姓名为陈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到期后,陈珍未能还款。被告委托代理人口头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人叫陈珍,与我方当事人陈青珍并非同一人。且原告出具的欠条,也非我的当事人所写。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原告所诉的陈珍,与陈青珍是否为同一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认两姓名为同一人,而非不同的两个人。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相比较,可发现两身份证虽姓名一字之差,但其住址完全相同,且出生月日相同均为12月16日。从身份证上的照片辨认,按照常人的标准,可发现两人除发型变化之外,其面貌基本相同。同时,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办理时间早于被告提交的身份证,两姓名之间仅有一字不同。其次,从原告提交的借条签名与被告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相比较,可看出其运笔规律和书写习惯具有明显的一致性。第三,法院受理本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很快便与陈青珍取得了联系,而陈青珍也及时委托了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但陈青珍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了原告的起诉后,所有的联系电话即无法通知到该人。第四,即使在无法确认陈珍与陈青珍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进行笔迹辨认司法鉴定,可准确的判定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否为陈青珍所写;若为其所写,则两姓名必然为同一人。为进行司法鉴定,由陈青珍提供其自己书写的文字成为必要的鉴定材料,但陈青珍无视法院的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内拒不到庭,也不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在此情况下,由其承担本案中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弘扬民法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制裁民事违约行为,判决被告陈青珍清偿原告周杰借款3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764元。

    这起案件如果不作深入细致的综合分析,按常规让原告用足够的证据“陈珍与陈青珍同为一人”,原告恐怕很难再拿出什么像样的证据。法院对案件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这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修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基本内涵,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

    曾记得一个败诉的当事人质问我们的法官,我的官司明明能赢,为什么你给判输了?我们的法官在做了许多解释后,当事人仍然不理解。法官问:“如果这个案件确实有问题,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法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二是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对证据适用和法律理解把握的不准确;三是你确实没有提供必需的证据。那么,你认为是哪种情况呢?当事人在这样的问题面前不可能冷静,用非常激动的口气回答:法官是不是公正我不清楚,是否受贿我也没证据。法官水平高低我没法评价。我的证据怎么样不是我说了算。反正你们当法官的就应该比我们老百姓觉悟高,水平高,要不要你们这些法官干什么?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群众对我们法官的期望值是很高的。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行业,接受了党和人民的重托,那就首先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重中之重就是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法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真正做到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使法官队伍真正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强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把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作为首要内容在总则第一条予以明确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法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决定了社会公正能否实现。法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案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应当把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中心工作坚持常抓不懈,一是要强化审判工作大局意识,树立“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中心、服务第一要务”的观念。二是要强化审判工作的公正意识,树立“正义重于生命”的观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宗旨观念,狠抓案件质量。三是要强化审判工作的效率意识,树立“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的观念。四是要强化队伍管理意识,树立“以廉洁保公正”的观念。要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在全面开展经常性教育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五是要强化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树立“人民法院心系人民”的观念。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在为民、便民、利民上强措施、下功夫。按照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司法活动中的焦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提高法官素质,还应该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法院,给法官素质的提高造成人为的困难。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提高对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二、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三是要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暴抗法”、“以权压法”。有的法官在暴力抗法下被打伤打死,法律天平在干扰中失衡。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综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形象的理论武器,更是推动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所必须坚持的方针。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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