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陕州区张湾乡的王某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原告张某,2013年3月份王某自称有急事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张某先借王某1000元现金,又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9000元,约定4月份还,预订还款日期到后,王某归还张某5000元,剩余钱款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期间,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之内归还。
十五日之后,被告仍未还钱,于是王某的名字被拉入黑名单,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一家大型公司上班,因其姓名被拉入失信人之后,被告人终于主动找到法院承办法官,因王某某不服从法官判决,将其姓名被拉入“老赖”名单,并于法官争吵,言辞激烈,被法警强行押送至看守所,经法官与看守所民警联合教育下,被告人王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最终与原告张某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