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疏忽的地方,就可能被骗子趁虚而入,所有事情上都存在被骗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在洛阳市伊川县一旅社住宿时与被害人陈某认识,陈某提出让周某给其外甥介绍对象,周某答应将其干女儿介绍给陈某外甥。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以让陈某到渑池县和其干女儿见面为由,将陈某骗至渑池县,后在渑池县某村口诈骗陈某10000元订婚钱。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周某在宜阳县白杨镇“烧香”时认识被害人冯某,周某谎称自己叫张社军,可以帮冯某雕塑毛主席像。2015年8月13日,周某将冯某骗到洛阳市新安县,骗取冯某雕塑毛主席像的订金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二次骗取二名被害人现金1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分别向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0000元、4500元。
走阳光大道,才是正路。行骗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