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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玻璃频繁被砸 你害怕了吗?

  发布时间:2016-04-20 15:32:17


    车就像“第二个家”,有什么重要的东西也会放车上,放车上就真的安全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申某、“黑根”(身份不明,未到案)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钻头”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法到渑池县城实施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3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申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渑池县某家属院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梁某停放在路边的雪佛兰越野车(车牌为豫M×××××)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破,把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棕色手提包盗走 ,包内有手机电池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车玻璃价值34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申某赔偿被害人340元。

    2、2015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黑根”驾驶摩托车从三门峡窜至渑池县某酒店门口停车场,将贺某停放在停车场的黑色雅阁轿车(车牌为豫M×××××)的副驾驶后座车玻璃砸破,将放在副驾驶后座上的一个黑色长方形帆布旅行包盗走,包内有衣服等物品;到渑池县政府对面人行道,将史某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奇瑞旗云轿车(车牌为豫M×××××)副驾驶座上的一个黑色布包盗走,包内有一副乒乓球拍;到渑池县某小区南门工地, 将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车牌为豫A×××××)的副驾驶后座车玻璃砸破,将放在副驾驶后座上的一个棕色男士挎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涉案黑色雅阁车玻璃价值275元、圣达菲越野车玻璃价值450元、乒乓球拍价值6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分别赔偿贺某、史某、张某经济损失275元、600元、450元。

    3、2015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申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渑池县万人广场西侧路边,趁无人之际,将杨某朋友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为 豫M×××××)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破,把杨某放在副驾驶车座上的一个粉色手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70元、化妆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车玻璃价值19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申某赔偿被害人460元。

    4、2015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申某骑驾驶摩托车窜至渑池县某银行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的黑色丰田轿车(车牌为 豫M×××××)的右后车玻璃砸破,把放在后座上的一个黑色男士腰包盗走 ,包内有现金1500元。经鉴定,涉案车玻璃价值27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申某赔偿被害人17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中郭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70元,数额较大;申某盗窃他人价值1770元,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申某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某、申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渑池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郭某作案使用的犯罪工具手套一双、钻头一根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出门在外,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以及财物的安全,重要的东西,尽量别往车里放。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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