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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执行奋战十九小时 塔式起重机顺利转移

  发布时间:2016-04-22 15:50:59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4月20日上午最高法院召开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精神,4月21日,渑池县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执行干警来到义马某一工地,历经执行奋战十九小时,最终将执行标的物“塔式起重机”交付转移给案外买受人周某某。

    被告赵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于200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0日被告赵某某由原告史某某担保向马某某借款400000元,2013年9月5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120000元,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70000元,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80000元,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200000元,2014年3月3日经原告史某某出面向赵某借款100000元,共计970000元。后两被告偿还利息72000元,2014年12月1日经结算,被告赵某某下欠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287200元(含马某某及赵某的借款),共计12572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现原告史某某诉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2572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偿还72000元)。

    因二被告人赵某某与牛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承办人多次奔波先后查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塔式起重机及冻结二人存款和住房公积金。随后,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塔式起重机一台和房产进行拍卖,塔式起重机以140700元的保留价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以后,合议庭又决定以115000元的保留价进行二次拍卖,案外人周某某与4月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标的物。为了及时将拍卖的标的物交付转移给买受人,4月21日,执行局综合科的执行干警来到工地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执行,可执行工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工地工人以及声称是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弟弟和塔式起重机的所有权人,分别以各自种种理由在现场阻挠执行,现场秩序一度比较混乱,执行局长毛智伟随即组织执行干警和法警队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现场阻挠执行的人员和现场秩序进行教育与疏导,最终,历经19小时的执行奋战,将塔式起重机顺利交付转移给案外买受人周某某,此时已凌晨3点,全体参战人员才拖着疲惫的身体返回。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光在于科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而更在于执行人员的不畏艰难,排除障碍的精神。二者结合,方能让执行难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也让老百姓真正能“执行放心”。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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