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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6-04-28 10:18:43


    我院一直以来结合本地情况,就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具体规定。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近两年司法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2014年我院执行案件当事人救助案件及刑事特困当事人救助案件已经市政法委审批,共计16案,司法救助资金218000元。2015年我院执行案件、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案件经市政法委审批,共计13案,申请救助资金170000元。

    二、司法救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关于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我院严格按照《三门峡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填写《三门峡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经院领导确认,报市政法委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办案部门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来院领取救助资金。

    三、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建议和先进经验做法

    (一)存在问题

    1、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标准不统一,可信度不高。工作中,对于经济困难的证明往往由村委会、乡镇民政所出具,由于缺乏的相应的调查制度,容易出现经济困难证明流于形式,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当做“唐僧肉”现象,另外对于经济困难程度缺乏客观真实的了解,也不利于救助标准的统一,实现扶危济困的本质目的。

    2、救助金发放审批程序繁琐,不利于提高救助效率。司法救助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救助对象的现实急需,对救助时效的要求较为紧迫,而根据现有的救助审批程序,较为繁琐,不利于实现救助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影响司法救助的实效性。

    3、司法救助资源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司法救助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原本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建议

    1、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力度。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实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书面告知制度,随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将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申请条件和程序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告知,避免使真正困难的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而未能得到救助。

    2、让法院工作人员认识到开展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落实十八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有着明确目标和发展方向的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期在全社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救助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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