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有效化解各类矛盾,节省诉讼成本,我院在调解过程中按照“三到位”,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调解行为,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取得良好实效。
一是权利告知到位。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有关人员的姓名、职称和相关权利义务,让当事人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调解和决定调解结果。同时,调解人员应结合案件事实,如实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适用过程及适用结果。
二是调解过程公开到位。对依法应公开调解的案件一律公开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及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应记录在案,以全面、真实地反映调解过程。
三是合法审查到位。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如存在问题应及时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协议条款或重新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