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渑池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被申请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9月和2005年9月在渑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住所地位于渑池县黄花工业区。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销售,玻璃及相关的原燃材料与矿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玻璃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受国际和国内玻璃市场变化的影响和企业自身因素影响,两家企业逐步陷入生产困境,于2011年被迫停产。据申请人披露,截止2015年底,两家企业的负债率分别高达424.5%、200.5%。属于标准的“僵尸企业”。申请人以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渑池县法院提出对两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渑池县法院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理“僵尸企业”,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总体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了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