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学校打扫卫生时,被空中飞来的玻璃砸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近日,三门峡市中院民三庭调解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明出事时9岁,在学校打扫卫生时,被教学楼上玻璃坠落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颞部头皮血肿、面部耳廓多处裂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明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同年该学校在保险公司为小明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学校分别赔偿小明各项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明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上诉到三门峡市中院。
三门峡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明在该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该学校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由学校承担责任。
审理此案件的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寓法律于情理之中,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交流,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加班加点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的相关赔偿已一次性支付给小明,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